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21號
TTDV,110,司促,3621,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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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合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
及暨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肆仟零伍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合庭於民國91年04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26,83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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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