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38號
TTDV,110,司促,3538,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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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
債 權 人 吳秀美溫泉崔氏機車出租行

債 務 人 王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000元 110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無 無 2 4,000元 110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3 3,400元 110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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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