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正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彭正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5日止累計29,340元正未給
付,其中26,389元為消費款;2,451元為循環利息;5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869元 110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26% 無 無 2 22,520元 110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