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9年度,2號
TTDV,109,家簡,2,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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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4號
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
原 告 高淑雲(原名高玉妹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109年度家訴字第4號部分)
蔡勝雄律師(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部分)
被 告 高金妹
蔡億鳳
高新登
吳碧蓮
高智遠
被 告 高金娥
輔 佐 人 張陽帆 住同上(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部分)
被 告 高妹仔 住臺東縣○○鎮○○路00號
輔 佐 人 高豐子
上二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部分)
被 告 葉來香

葉琇閔
劉高淑英
高蘭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109年度家訴字第4號、109年度家簡 字第2號部分)
被 告 葉秋
武立瑋


武俊宏
武世偉

高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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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