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97號
TTDM,110,聲,297,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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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龍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龍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 核閱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 界限及內部界限加以裁量,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 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雖所定應執行刑已逾6 個月 ,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就所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 日期 109.11.23 109.07.11 109.06.09 110.0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44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36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東簡字第54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47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29號 110年度東簡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0.03.18 110.03.31 110.03.31 110.07.0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東簡字第54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47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29號 110年度東簡字第1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26 110.05.13 110.05.13 110.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是 備註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1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3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2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10號 尚未執行(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9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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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