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九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 ,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