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17號
TTDM,110,交附民,17,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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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潘秋華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品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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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