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劉翌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業於110年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2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100-ND-0000000 3 3000 002 宏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1 1000 003 宏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100-ND-0000000 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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