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51號
TNDV,110,除,251,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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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莊玉良莊陳水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 聲請人之母親莊陳水金所有,莊陳水金於民國95年7月24日 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股票,系爭 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 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 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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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