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杜月英(即杜淵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中攸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代 表 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未據繳足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5,9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