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19號
TNDV,110,重訴,219,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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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成
被 告 吳慧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94,83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8,8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許文成吳慧枝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龍城公司)依序於民國108年8月15日、108年10月30日 、109年4月9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並向原告借款如下 :
㈠被告龍城公司邀同被告許文成吳慧枝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 09年4月9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2,000萬元,動用期間自109年4月10日起至110 年4月10日止,逕由被告龍城公司出具借據、票據,申請循 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利息依原 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91%按月計付 ,目前利率為週年利率2.75%(即0.84%+1.91%)。逾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依契約第5條約定, 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嗣被告龍城公司已分別動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8 所示借款本金,借款期間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 ㈡被告龍城公司又邀同被告許文成吳慧枝擔任連帶保證人, 於109年8月12日與原告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 9年8月14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利息自實際撥款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計算,於110年8月13日 前加1%機動計息(目前為1.845%),自110年8月14日起加1. 455%機動計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願改按逾期當時原 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 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依前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開 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被告龍城公司復邀同被告許文成吳慧枝擔任連帶保證人, 於109年8月12日與原告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約定由被告龍城公 司出具借據分次撥付,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14日起至114年8 月14日止,利息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利率自109年8月14日起至110年6月18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年率為0.845%)加 0.655%機動計息(目前合計年率為1.5%),並自110年7月1 日起至110年8月13日止,按上開利率加1%機動計息,其後按 上開利率加1.455%機動計息,嗣後前指利率調整時,即隨同 調整,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改按逾期當時原 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凡 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 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依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㈣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2款約定,被告龍城公司若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龍城公司已於110年6月11 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即第一筆借款之借款餘額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第 二筆借款之借款餘額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第三筆借款之借 款餘額如附表一編號10至13所示,被告龍城公司應就如附表 二所示積欠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負清償責任,被告許文成吳慧枝為被告龍城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之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 書、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 歷史資料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 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暨同意書、龍城公司之第一類票據



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111頁)。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 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 觀之甚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218,800元,依上開規定, 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一:放款帳號「00000000000」(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民國) 借款本金餘額 1 329萬元 109年4月10日至 111年4月10日 3,262,571元 2 318萬元 970,764元 3 140萬元 1,175,000元 4 173萬元 109年4月20日至 110年4月20日 1,309,248元 5 370萬元 109年11月27日至 111年10月1日 3,700,000元 6 240萬元 109年12月3日至 110年7月30日 1,907,991元 7 130萬元 109年12月3日至 110年9月30日 295,163元 8 260萬元 109年12月14日至 111年3月31日 2,300,000元 9 400萬元 109年8月14日至 114年8月14日 3,423,251元 10 120萬元 1,025,682元 11 200萬元 109年8月20日至 114年8月19日 1,709,308元 12 140萬元 1,196,512元 13 140萬元 109年9月8日至 114年9月8日 1,219,340元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262,571元 自民國11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970,764元 自民國11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175,000元 自民國11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309,248元 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3,700,000元 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1,907,991元 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 295,163元 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 2,300,000元 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2.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9 3,423,251元 自民國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2%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 1,025,682元 自民國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2%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 1,709,308元 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2%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2 1,196,512元 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2%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3 1,219,340元 自民國110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2%計算。 自民國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5.22%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本金23,494,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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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