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14號
TNDV,110,重訴,214,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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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光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共有人蘇程金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
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
(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暨提出該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確認訴訟聲明(
若請求蘇程金治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追加聲明)。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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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