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94號
TNDV,110,重訴,194,202109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 告 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文成


被 告 吳慧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參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龍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城公司)邀同被 告許文成吳慧枝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簽 訂保證書,擔保被告龍城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 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與被告龍城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龍城公司 自109年起向原告借款24,360,000元,其借款日、到期日、 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所示,目前尚欠23,738,00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龍城公司於110年5月 26日因存款不足退票10張,共計6,583,649元未清償,迭經 催討無效,且經原告主張借款到期後,被告龍城公司已於11 0年6月1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12 條第1項第2款,借款已視為到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為此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



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支票存款-帳戶資料查詢、催告函、主張加速到期 催告函、龍城公司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票據交換所拒 絕往來公告資料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107頁)。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 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龍城公司並未依約清 償上開借款,而被告許文成吳慧枝為被告龍城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則被告許文成吳慧枝自應就被告龍城公司之債務 對原告負有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約定利率(週年利率) 約定 清償日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付訖日 應計利息 違約金 1 109年10月23日 1,200,000元 2.25% 110年10月23日 1,092,000元 110年5月22日 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10年1月15日 1,341,000元 2.25% 110年7月13日 1,341,000元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110年1月15日 429,000元 2.25% 110年7月13日 429,000元 110年5月14日 自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110年1月20日 1,173,000元 2.25% 110年7月18日 1,173,000元 110年5月19日 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 110年1月26日 270,000元 2.25% 110年7月21日 270,000元 110年5月25日 自11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 110年3月16日 564,000元 2.25% 110年9月11日 564,000元 110年5月15日 自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7 110年3月18日 1,035,000元 2.25% 110年9月14日 1,035,000元 110年5月17日 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8 110年4月23日 564,000元 2.25% 110年10月19日 564,000元 110年5月22日 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9 110年5月12日 510,000元 2.25% 110年11月12日 431,400元 110年5月19日 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0 110年5月12日 222,000元 2.25% 111年1月12日 222,000元 110年5月11日 自11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1 109年10月23日 2,800,000元 2.25% 110年10月23日 2,548,000元 110年5月22日 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2 110年1月15日 3,129,000元 2.25% 110年7月13日 3,129,000元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3 110年1月15日 1,001,000元 2.25% 110年7月13日 1,001,000元 110年5月14日 自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4 110年1月20日 2,737,000元 2.25% 110年7月18日 2,737,000元 110年5月19日 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5 110年1月26日 630,000元 2.25% 110年7月21日 630,000元 110年5月25日 自11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6 110年3月16日 1,316,000元 2.25% 110年9月11日 1,316,000元 110年5月15日 自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7 110年3月18日 2,415,000元 2.25% 110年9月14日 2,415,000元 110年5月17日 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8 110年4月23日 1,316,000元 2.25% 110年10月19日 1,316,000元 110年5月22日 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9 110年5月12日 1,190,000元 2.25% 110年11月12日 1,006,600元 110年5月19日 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0 110年5月12日 518,000元 2.25% 111年1月12日 518,000元 110年5月11日 自11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24,360,000元 23,738,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