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江敏文
訴訟代理人 沈聖翰律師
被 告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魏嘉佑
凃禎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提
出更正聲明狀除原起訴聲明內容外,另追加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該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410元
(土地面積233.14平方公尺×6,500元/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6,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