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61號
TNDV,110,訴,1361,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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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蔡陸季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
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繳裁判費6萬400元,扣
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
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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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