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0號
原 告 李承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子言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718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4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