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06號
TNDV,110,訴,1306,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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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6號
原 告 李泓諺
被 告 陳宣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7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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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