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80號
TNDV,110,訴,1280,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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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靜茹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3,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2,48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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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