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00 0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及00 0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靜茹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60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