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64號
TNDV,110,補,764,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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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趙林麗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沈平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參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 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 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1號、107 年度台抗字第98號、108年度台聲字第1609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郭敏捷於民國104年2月3日將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被告 名下,郭敏捷已於110年5月5日死亡,現郭敏捷與被告間之 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原告為郭敏捷繼承人之一,基於終止 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郭敏捷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訴外人郭亮 璇、郭美儀郭仲儀郭倩毓郭亮君、郭上豪、郭馨儀、 郭又豪、郭烜竣公同共有。核原告係基於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之返還借名登記財產請求權此公同共有債權,請求被告向全 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如獲勝 訴判決,所行使之公同共有債權即獲全部滿足,是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僅按起訴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計算,而應以 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價額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 系爭土地價額之全部核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3,464,517 元【計算式:49,9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 69.83平方公尺=13,464,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53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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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