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陳耕南
姜淑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寶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150,159元〔計算式:(12,100×1,846.17×8/16)+(12,10
0×1,846.17×5/16)=18,150,1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1,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