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00號
TNDV,110,補,700,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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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張溪泉
被 告 李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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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