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94號
TNDV,110,補,694,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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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王湘妤
送達代收人 洪仁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順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萬元
【聲明第一項150萬元(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為830萬元,原告聲
明請求確認逾680萬元債權不存在,即原告否認之金額為150萬元
),聲明第二項760萬元,合計9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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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