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06號
TNDV,110,補,606,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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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許凱南
被 告 蘇紹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74條規定,訴請㈠撤銷
兩造間就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49號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建物所為
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㈡將上述不
動產(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
告所有。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增補協議書所載(補字
卷第24頁),本件土地及建物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203萬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為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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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