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文龍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沈士琦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 理 人 莊凱鈞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及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陳文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 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1條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 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 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 究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8號裁定認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 而裁定不免責確定。嗣債務人已向債權人清償,且清償之總 額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三、經查:
㈠本院前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認債務人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裁定債務人不免
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 ㈡債務人主張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1 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附表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欄所示金額 等情,業據提出存款憑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收款申 請書、信用卡繳款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款回條、代 收業務繳款憑證影本(見本院卷第35至69頁)為證。經本院 函詢債權人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自第三人立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亦表明已獲償還如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 附表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 計得之分配額」欄所示之金額(見本院卷第117、119、123 、127、129、133、137、143、147、153、159、163、173、 181、183頁),是債務人應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 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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