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2號
再抗告人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一、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蔡和成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再抗告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16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按非訟事件
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復按對於第
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
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自明。上開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
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
,於再抗告程序準用之。是依上揭規定,非訟事件之再抗告
程序,再抗告人亦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適當
關係人為代理人及提出委任狀,於法未合。玆限再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之適當關係
人為代理人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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