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7號
TNDV,110,家繼訴,17,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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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王昭華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王麗美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
王麗珍
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進興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段洪梅花

段思華

段燕燕

段國棟

黃燦宗

黃燦雄
孟淑慧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黃靜枝
黃燦瀛

黃燦鵬
黃梅卿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鄭金葉
黃信豪
黃靖淑
黃嘉文
黃裕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李奇泰
廖桃
李怡𤦹
李朝裕


楊李碧玉
李奇福
黃李秋桂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碖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除被告王麗美、王麗珍、黃裕欽李奇泰楊李碧玉李奇福到庭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黃碖於民國54年10月4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黃碖之繼承 人,因兩造無法就分割達成協議,故爰依民法之規定請求分 割遺產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王麗美、王麗珍陳稱:對於原告的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
(二)被告黃裕欽陳稱:原告只主張依照應繼分為分別共有沒有 意見等語。   
(三)被告李奇泰陳稱:伊不知道伊的土地在哪等語。(四)被告李奇福陳稱:沒有意見等語。
(五)被告楊李碧玉陳稱:沒有意見等語。
(六)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 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 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碖之遺產, 自屬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 造均為被繼承人黃碖之繼承人,且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 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影本 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黃碖之遺產,於法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 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1條本文 、第1151條及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 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 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 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碖之遺產,自屬有據。又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 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被繼承 人葉含之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予以分割繼承等情, 本院認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繼承,是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 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
編號 遺產明細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670.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分之1
附表二:
繼 承 人 應 繼 分 比 例 王昭華 20分之1 王麗美 20分之1 王麗珍 20分之1 段洪梅花 80分之1 段思華 80分之1 段燕燕 80分之1 段國棟 80分之1 黃燦宗 45分之2 黃燦雄 45分之2 孟淑慧 45分之2 黃靜枝 45分之2 黃燦瀛 45分之2 黃燦鵬 45分之2 黃梅卿 45分之2 鄭金葉 90分之1 黃信豪 90分之1 黃靖淑 90分之1 黃嘉文 90分之1 黃裕欽 45分之2 李奇泰 15分之1 廖桃 45分之1 李怡𤦹 45分之1 李朝裕 45分之1 楊李碧玉 15分之1 李奇福 15分之1 黃李秋桂 15分之1 李國祥 1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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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