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535號
TNDV,110,司聲,535,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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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林雨蓉
張瓊芳
陳懿貞



相 對 人 陳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訴 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 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原告(即聲請人)就其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 6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之上訴部分有理由,而將第一審之判決 部分廢棄,其餘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一、二審(含變更之訴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 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閱前述民事卷宗審閱 後,計得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費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268,675元(分別為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第二審裁判費14 205元及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245,000元)。則依前 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96,723元(計算式:268,675元×36 /100=96,7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前開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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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