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765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代 理 人 林昀霆
潘星嬑
相 對 人 張景洲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
張淑惠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
張淑玲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
張蕓貞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
張佳誼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
張靜雯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
張靜茹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
張火山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景洲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張淑惠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張淑玲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張蕓貞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張佳誼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張靜雯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張靜茹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張火山即張王阿花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張王阿花之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王阿花之債權人, 惟其業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死亡,且無繼承人在法 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 冊等語。
二、按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 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稽其立法目的一方面令原不知 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及繼承人尚 有藉由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之機會,並可釐清繼承人所繼 承之債權債務關係。又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 ,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 名及最後住所,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㈣聲請命繼承人 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家事事件法第1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王阿花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且 業於108年5月1日死亡,相對人等為被繼承人張王阿花之配 偶及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債權證明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 憑。又相對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及陳報遺產清冊,亦有卷附本院前案查詢索引卡等足參,故 聲請人依上開民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等 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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