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759號
TNDV,110,司繼,2759,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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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曾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 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 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 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蔣鵬皋於民國65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開始 時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里○○○村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尚非在 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 ,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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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