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616號
TNDV,110,司繼,2616,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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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616號
聲 請 人 鄭湘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鄭智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
巷0號之12)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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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