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張燕芬
張然鑫
張俊仁
傅張燕雲
張燕娟
張弘
張伯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8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張李寶環「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