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647號
聲 請 人 王志仲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方鴻鈞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 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 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 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