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09號
TNDV,110,司拍,209,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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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黃靜明
相 對 人 吳語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8月6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4份、本票4紙等件影本及不動產 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登記謄本所 載,本件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000,000元,擔保債 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即相對人)對抵押權人(即 聲請人)於109年8月6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產生之 債務。然聲請人係提出第三人蘇再興分別於①110年4月22日② 110年5月8日③110年5月8日④110年5月22日簽發之票面金額①3 5萬元②30萬元③30萬元④135萬元之支票4紙(支票金額合計230 萬元)及相對人於⑤110年2月3日⑥109年3月26日⑦109年3月26 日⑧109年3月26日簽發之票面金額⑤30萬元⑥17萬元⑦17萬元⑧1 7萬元(本票金額合計81萬元)之本票4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 上開支票之發票人、發票日期以及本票之發票日期暨票款總 額等項均與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尚難逕以上開支票及本票 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 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 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債 權證明文件,雖與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權 金額不符,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 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1064-12 59.00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騎樓 合計 面積單位 陽台 面積單位 01 2077 臺南市○○區○○○街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26.01 43.57 43.57 18.36 131.51 平方公尺 8.56 平方公尺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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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