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債 務 人 蘇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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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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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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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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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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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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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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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諶鴻達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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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 理 人 鄭智敏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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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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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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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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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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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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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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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
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無保單或財產,有債務人110年6月7日民
事陳報狀、債務人107至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蘇文輝之郵局、
集保及有效保險資料,經查得債務人郵局存款僅餘83元、查
無集保資料,另查無有效投保資料,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公
司110年6月21日儲字第1100163949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日保結消字第1100013163號函及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0年6月21日壽會貴字第11
00605264號書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前開存款數額甚微,並
無處分實益,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 108條所列之
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
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110年8月12日函知債權人,有
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