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葉士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葉正庸所持有如附 表所示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人為葉正庸之繼承人,爰聲請 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聲請人於被繼承人葉正庸死亡後,已 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681號拋棄繼承事 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2681號卷宗查核無訛。是聲請人既已拋棄被繼 承人葉正庸之繼承權,即難認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可據以對 附表所載股票主張聲請公示催告,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1 1000 002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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