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朱水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