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8年度,6427號
TPDV,88,除,6427,20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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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四二七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一二九號十樓之四
  訴訟代理人 施君達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一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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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四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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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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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凱悅旅行社有限公司│華僑商銀儲蓄部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玖仟玖佰肆拾│AA二五四九六五│  │
│ │         │         │           │陸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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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