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58號
債 權 人 江宗泰
債 務 人 王宏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
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
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五、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宏澤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
於民國101年間陸續向其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85,000元,
債務人並簽發票面金額485,000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
及票面金額50,000元之本票4紙(下稱系爭本票)交債權人作
為清償借款之擔保,詎債權人於借款期限屆至後提示前開票
據,系爭支票經以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系爭本票亦遭債務
人拒絕付款,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685,000元及利息。惟依
債權人所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
為第三人韶楨有限公司,債務人王宏澤既非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債權人亦未就485,000元之部分提出其他證明文件以釋
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該筆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是本
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王宏澤逾本支付命
令第一項准許金額範圍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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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