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372號
TNDV,110,司促,18372,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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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債 務 人 金觀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
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6條第1項及第3
項約定:「甲方倘遲延還本時,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持續違
約時,第一項或第二項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
逾九期。」則本件債權人得據以主張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違
約金,依約不得逾九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
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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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