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42號
債 權 人 廖絳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煌勝、莊雅雯、陳秀珠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 為何人,故於民國110年7月2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民國110年7月26日 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 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 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