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28號
TNDV,110,司,28,202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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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 對 人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第2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
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唯一董事胡志炫
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死亡,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
委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為之,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
準用第174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負擔報酬,是以經本
院核定適當之酬金後,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
人拒絕預納,依上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具
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支付)清算人相關報酬費用,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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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