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 對 人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
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
規定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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