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8號
TNDV,110,亡,28,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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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朝文

代 理 人 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梱獅(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梱獅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現設籍於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弄0號;因行方不明
在95年5月22日由其甥鄭文評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安南派出所申報因林梱獅離家出走失蹤。而林梱獅雖育有一
林玉青,然林梱獅於86年7月即離家出走,行方不明,由
其妻即許惠茹於96年間提出離婚等訴訟,而在臺南地方法院
林梱獅離家已逾10年,拒絕與原告(許惠茹)同居之主客
觀情事,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以96年度婚字第555號判決
離婚。其女林玉青亦於戶政事務所訪談紀錄表明:從小就無
與父親聯繫,不知父親下落等語。又林梱獅因行方不明於95
年5月22日由警受理為協尋人口,應認失蹤已滿7年,爰聲請
對失蹤人林梱獅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
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函、訪
談紀錄、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健
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
、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本院96年度婚字第555號民事判
決書為證,並有臺南○○○○○○○○○110年7月13日南市安南戶字
第1100052372號函在卷可佐,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林梱獅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健保、勞保、在監在押
、入出境等資料,亦查無失蹤人林梱獅目前之相關訊息,堪
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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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