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41號
原 告 高展鵬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被 告 王麗禎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0年9月8日 宣判,惟原告請求代墊健保費及尋求正職之工作損失等部分 ,尚有待原告具體說明及函詢健保局之必要,故依上開規定 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