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92號
TNDV,109,訴,1392,2021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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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曾忠信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被 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丘瀚文律師
蘇清恭律師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邱瀚文律師」記載,應更正為「丘瀚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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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