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30號
TNDV,109,家繼簡,30,202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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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
原 告 金○嘉

被 告 金○

金○

金○秀

金○汝


張○熊即張○雄之共同承受訴訟人


張○臣張○雄之共同承受訴訟人


金○

金○順

金○良

金○淑

黃○

黃○子

莊○珠

黃○和

黃○明

謝○

謝○

謝○蓉


謝○

陳○利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琴
被 告 金○清

金○明

金○郎

金○仙

金○肢

金○花

陳○林

陳○祥

鄭○○

陳○花

曾○祥

曾○美

曾○發

曾○卿

曾○茹

吳○丁

陳○○英

吳○鳳


吳○來

吳○花

林○在

林○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張○雄之繼承人張○熊、張○臣為共同承受訴訟人,以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被告張○雄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迄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
二、本件雖已判決,但張○熊、張○臣仍應共同承受被告張○雄  部分之訴訟,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繼承人張○熊、張○臣為共同承受 訴訟人,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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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