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淨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0 年度偵字第1
61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淨慈自民國108 年9 月7 日起, 在臉書社團網站,見詐欺集團成員張貼之徵人訊息後,遂透 過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fes CEO」(應為「fec CEO」之誤 載,下同)之人聯絡,「fes CEO」並告知工作內容僅需將 帳戶內收到的款項提領並轉匯至他人帳戶後即可獲利,而依 被告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 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同意他人將來源不 明之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內,再代為提領後將款項交付予他人 所指定之不明人士,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行及處理犯罪 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然為賺取收益,竟仍與 「fes CEO」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及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號,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予「fes CEO」,並答 應提領及轉匯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上開帳戶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設立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對 外招攬投資虛擬貨幣,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誤 認為投資管道,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 至附表所示帳戶,待款項匯入後,再由被告依照「fes CEO 」於通訊軟體LINE下達之指示,將前揭詐得之款項,全數轉 匯得逞。因認被告所為,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 錢罪嫌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 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該條所稱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 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 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 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 ,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 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 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 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只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 4 條第2 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 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 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146 號 案件,業經本院於110 年7 月20日,與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 第178 號案件合併辯論終結,並於110 年8 月24日宣判,有 該案110 年7 月20日報到單、110 年8 月24日宣判筆錄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本件追加起 訴係於110 年9 月3 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0 年9 月3 日南檢文正110 偵16145 字第1109053735號 函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在卷足證。是本件檢察官之追加起訴繫 屬於本院時,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146 號案件既已第一審 辯論終結,揆諸前揭法條、說明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 追加起訴之程序即於法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 (民國) 被害人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08 年11月7 日 楊宇泉 108 年11月7 日 3 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08 年11月8 日 2 萬元 2 108 年12月間之某日 鄭學鴻 108 年12月31日 5,000 元 中國信託帳戶 109 年1 月2 日 5,000 元 3 108 年12月間之某日 陳仕翰 108 年12月4日 2 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4 108 年11月2 日 吳佩純 108 年12月12日 各5,000 元,共8 筆 (合計4 萬元) 葉淨慈向臺灣銀行申辦之監新(應為「藍新」之誤載,下同)金流虛擬帳戶 108 年12月14日 各5,000 元,共9 筆 (合計4 萬5,000 元) 108 年12月17日 各5,000 元,共4 筆 (合計2 萬元) 108 年12月18日 各5,000 元,共20筆 (合計10萬元) 108 年12月21日 各2,000 元(應為5,000 元之誤載),共16筆 (合計應為8 萬元) 108 年12月25日 各2,000 元,共43筆(應為52筆之誤載) (合計應為10萬4,000 元) 5 108 年10月24日 廖永權 108 年12月13日 各5,000 元,共6 筆 (合計3 萬元) 葉淨慈向臺灣銀行申辦之監新金流虛擬帳戶 108 年12月13日 1 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3 萬元 3 萬元 6 108 年10月29日 陳冠禕 108 年10月29日 各5,000 元,共4 筆 (合計2 萬元) 葉淨慈向臺灣銀行申辦之監新金流虛擬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