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0年度,55號
TNDM,110,金簡,55,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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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彰


田聖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2923號、第3477號、第9231號)暨移送併辦(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3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啟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田聖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啟彰田聖豪均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 為不法者充作向他人詐騙匯入款項而助益財產犯罪之工具, 且受詐騙者匯入之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均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 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 黃啟彰田聖豪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由黃啟彰於 民國109年7月25日下午某時,在嘉義市文化路某7-11超商, 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件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 予田聖豪田聖豪再以每月4000元之代價,會同經其居中媒 介之友人何宜展(現另案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於同日 晚上某時在嘉義市安和街、延平街之交岔路口,田聖豪將本 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包含密碼)及何宜展 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件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 碼),均交付賴榮洲(另案偵辦中),賴榮洲再將上開帳戶 資料均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下稱詐欺 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並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經由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



害人詐得如附表所示數額之金錢,並據以提領遮斷資金流動 軌而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訊據被告黃啟彰田聖豪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楊世保王瑞志陳鍾維、賴烔任及被害人石炫虎於司 法警察調查中,證人何宜展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檢察事務官 調查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二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 ,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二人所為,均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黃啟彰以一個提供本件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之行為、被告 田聖豪以同時提供本件中國信託帳戶及居中引介何宜展提供 本件中華郵政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附表一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被告黃啟彰之幫助範圍為 附表一編號1至4),各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 罪。又附表一編號4、5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附表一編號1 至3所示聲請簡易判決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二人均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均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 均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 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二人提供帳戶資料及被告田聖豪引介提供帳戶資 料予他人不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犯罪之風氣,致使無 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往來秩序,危害 正常交易安全,復因被告二人提供銀行帳戶而助益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 罪行為人,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然念及被告二人均知 坦承犯行而未飾詞避責,犯後態度均非惡劣,且均與附表一 編號1所示告訴人楊世保達成調解並予賠償,有本院110年度 南司刑簡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1份可參(見簡字卷第69至 71頁;又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王瑞志、編號4所示被害人 石炫虎均表示無調解意願,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陳鍾維 經連絡無果,見簡字卷第47、48、83頁之本院110年7月19日 、同年8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容見被告二人存有彌補過 錯之心意,並考量被告黃啟彰係提供1個帳戶資料、被告田 聖豪係提供及引介提供2個帳戶資料之犯罪情節,以及附表 一所示受詐騙款項之侵害程度,復兼衡被告黃啟彰自述其係



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從事餐飲業而無人須行扶養,被 告田聖豪自述其係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從事物流工廠 工人而無人須行扶養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㈤被告二人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洗錢 之犯行,然被告黃啟彰未取得原本與被告田聖豪約定之2千 元代價,被告田聖豪亦尚未向賴榮洲取得任何代價之情,為 被告二人於審理中所陳明,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有就此獲 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又被告二人並非實際上提領或有從 中分得詐騙款項,既無從認為被告二人業有獲取犯罪所得, 亦無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之行為,而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備 註 1 楊世保(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7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雅」與楊世保聯繫,佯稱「XM國際金控交易平台」可投資賺錢云云,使楊世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8月5日19時57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30,000元至本件中國信託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110年度偵字第2923、3477、9231號案 2 王瑞志(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依欄聽風(若若)」與王瑞志聯繫,佯稱「國際金控交易平台」可投資賺錢云云,使王瑞志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8月7日19時40分許,轉帳20,000元至本件中國信託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同上 3 陳鍾維(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6日前某時,以交友軟體「OMI」暱稱「曉茂」與陳鍾維聯繫,佯稱「fxcmtw.com」可投資外匯賺錢云云,使陳鍾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8月6日7時28分許,轉帳10,000元至本件中國信託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同上 4 石炫虎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日14時許,以交友軟體與石炫虎聯繫,佯稱可投資外匯而獲利頗豐云云,使石炫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8月5日21時14分許,匯款7,000元至本件中國信託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110年度偵字第11135號移送併案 5 賴烔任(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初某日,以交友軟體暱稱「可可」與賴烔任聯繫,佯稱可在「IFC金融服務-外匯、期貨」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賴烔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8月5日16時52分許,轉帳30,000元至本件中華郵政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110年度偵字第1183號移送併辦案
附表二:非供述證據(下列「警卷」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峡刑字第1093645679號卷、「併辦警一卷」為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偵字第11000108576號卷、「併辦警二卷」



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科偵字第11030716700號卷、「偵一卷」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003號卷、「偵二卷」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3號偵查卷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7至2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161至162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18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卷第19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第207至209頁)王瑞志提供之自動櫃員機明細1份(警卷第196頁)王瑞志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17張(警卷第197至20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警卷第211至21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一卷第169至17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一卷第173頁)
陳鍾維提供之網路交易紀錄明細1份(偵一卷第183頁)陳鍾維提供之APP軟體Omi、LINE好友曉茂與FXCM客服、外匯操作平臺FXCM截圖共4張及陳鍾維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13張(偵一卷第189至20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二卷第17頁)、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二卷第20頁正反面)
楊世保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51張(偵二卷偵二卷第21至33頁)
楊世保提供之網路交易紀錄明細1份(偵二卷第35頁)石炫虎提供之網路交易紀錄明細1份(併辦警一卷第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辦警一卷第12至1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各1份(併辦警一卷第16至19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併辦警二卷第11至1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併辦警二卷第53至57頁)、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併辦警二卷第60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辦警二卷第72頁)
賴炯任提供之自動櫃員機與網路交易紀錄明細1份(併辦警二卷第64頁)
賴炯任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19張(併辦警二卷第65至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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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