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0萬元)、1年6月,並於同年1 2月3日確定;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7 年9月27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共5罪),並於同年10月22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 108年2月2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1月確定。嗣上開案件,於108年5月14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 字第82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受刑 人因上開案件於107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 日期為112年4月5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9月24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763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臺 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 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